楼市的陷阱

楼市的陷阱

最近迫于“丈母娘”的压力,不得不买房了。
开个笑话而已,综合考虑,租房子也是花钱,而且现在物价年年上涨,还是买个房子吧。
这次我非常不谨慎。没有上网查买房注意的事项。
是我最不谨慎的一次投资了,当然了,以前好像也没投资过啥。

经验一:干大事之前,一定要上网查查,看别人怎么成功的,怎么掉坑里的!

看了很多房子,铁西的,浑南的,看了很多,买房子无外乎以下要素:交通(公交+地铁),房地产开发商品牌,园区环境,周围配套,物业公司等要素。

但是跑了很多地方,像我们这种屁民,似乎选择余地很少,在诸多选项中,占全者必然属于高端地产,地王之作。

于是我在这些要素里面仔细考虑,发现交通是我最关心的。有地铁,公交站,上班无论在哪里都方便了。

后来就选择了同方世纪大厦。

在刚买的时候,很是激动:
坐落在浑南信息产业区的核心地带,旁边是水景公园,楼下就有6,7辆公交车,距离地铁二号线出口100m,远离市内的喧嚣,却不拒绝都市的节奏,214沈阳最好的公交线路,从市府一路直行穿过青年大街,尽览沈城金廊繁华,直达本座,只需半个时辰。周边中学大学林立。
唯独美中不足的就是周围配套不足,没有菜市场和超市之类的。(非做广告,本人原创)

鱼和熊掌不可兼得,于是我选择了她。

但是真正到了“相亲”的时候,才听说有这样的问题:

1.产权实际是40年,也就是同方公司当初买地,这块地是商业用地来批的。土地只有40年的产权。

(按照法律.法规。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号)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: (一)居住用地七十年; (二)工业用地五十年; (三)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用地五十年; (四)商业、旅游、娱乐用地四十年; (五)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。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,自动续期。 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,依照法律规定办理。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,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)


2.我们的产权实际上是从06年开始算的。而要在2010年交房。也就是只有36年时间,我们可以享受这块地的产权。

我后悔两件事情:

经验二.在决定买房之前(交首付之前)一定要看对方的土地产权证。开发商当初拿地的期限以及这块土地的性质(住宅,商业,工业等)都会写的很明白。

经验三,作为公民记者的常备工具之一,录音&录像可以作为证据。将售楼员的话录成音,如果在咨询买房子的时候,Ta对你进行误导或者欺骗,这段录音将成为有利证据。


最后的结果呢,我综合考虑这块地的发展前景,应该是不错的,周围只有各种公司,学校,银行,而缺少网点, 网点的开发无异于点睛之笔。另外我查了相关资料,商业用地的产权可以开公司。说不定可以将家用物品充当公司财产呢。哈哈!


当然了,我的经验不是完整的,大家一定要在谷歌上搜一下“买房子注意什么”之类的。哪怕用一天时间来看,却省了几十年的钱和心血。

另外,希望各位在买房子之前尽量选择大盘,毕竟人多力量大。

感谢卜律师不耐其烦的对我的问题解答。

做一下广告,一表感谢:
卜伟松律师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,执业证号19020811017135。中国政法大学学士、在职研究生。中共党员,党龄15年。执业于广东嘉辉律师事务所(深圳市)。之前是资深法官,有着十五年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。擅长诉讼、仲裁和法律顾问等律师业务,成功代理了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诉讼案件(东门血案等等),均取得胜诉等令客户满意的成果。担任多家媒体的法律特约评论员,参与媒体以案说法等现场直播节目。在1997年在全国首倡医疗事故保险险种。通晓广东当地多种方言。有广泛人脉,现担任深圳地区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。热心参与公益事业,免费为中国公益网站等多家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,热心为失业下岗工人、被无故开除的怀孕女工、工伤残疾人员、交通事故残疾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。
手机号;13243885680
QQ:378178594


以下是各种相关法律解释:

    土地属于国家,而房屋永远属于个人拥有。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只是国家对土地性质及用途的区分:
1、土地前期取得的楼面地价也是不一样的(注:商业用地楼面地价要高)
2、商业用地的房屋可以注册公司等进行商业经营,而住宅是不可以的(国家物权法规定)。
商业用地为40年,住宅用地为70年,物权法中写道“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,自动续期。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,依照法律规定办理。”但费用问题没有作任何约定,这也要根据当时居民的收入来定,太高没人交,如到期后没人交钱,涉及到拆迁,商业性质和住宅性质都享受拆迁政策,但商业要比住宅补偿高。
并且中国的建筑设计寿命要低于土地使用权期间,筑寿命平均为30年。


      说的浅白些,就是土地出让金是房地产商向国家交的“房租”。而我们花钱买的是房子,房子是我们自己的私有财产。

《物权法》
第十二章一百四十八条: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,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,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。        
第一百四十九条: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,自动续期;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,《物权法》第五章第六十四条规定: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、房屋、生活用品、生产工具、原 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。   
第六十六条: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、哄抢、破坏。 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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